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征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终端接入国家综合运输信息平台通信技术要求》的意见。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终端接入国家综合运输信息平台的系统架构、功能、部级系统与省级系统通信、省级系统与终端设备通信和通用安全要求等。适用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终端的音视频接入国家综合运输信息平台,综合交通运输执法省级系统中音视频通信功能的设计、研发、生产与运行参照使用。
01、总体架构
依托部级系统、中继节点、执法终端三级建设架构,通过部级系统与中继节点级联,实现移动执法终端接入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有效保障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执法终端与部指挥中心进行实时、高清晰度的音视频传输与互动;加强对各类执法终端的统一接入、认证和管理,以便集中、集群调度和有效利用执法资源;支持跨区域的执法协同,确保在突发事件或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方能够快速、有效地沟通与协作。
部级系统:依托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综合执法系统,通过整合中继节点,统一汇聚接入资源,满足跨级、跨域的资源融合调度需求,部级平台通过行业专网(高速公路光纤网)连接中继节点,实现执法终端单点调度和集群调度的“一键跳转”。
展开剩余66%中继节点:中继节点作为终端与部级平台间的桥梁,是综合执法系统的关键节点,包括省级平台、海事、救捞、长航、珠航等平台等子系统。中继节点通过将通信协议转换成由部级平台统一规范的通信协议和数据编码标准,确保不同跨系统的顺畅通信和数据兼容。为本级综合执法上层应用提供统一调度接口,并赋能上层指挥调度业务。同时,依托行业专网与部级系统级联对接;通过行业专网、4G/5G、北斗卫星内接入执法终端,实现跨三个层级的资源推送,满足部级平台对下级单位设备的单点调度、设备集群调度等功能。
执法终端: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人员使用的、具备通信互动功能的各类现场操作设备,主要用于音视频及数据的采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载移动执法终端、船载移动执法终端、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以及无人机等。执法终端通过中继节点跳转连接部级系统。
02、功能
在整体架构下,根据JT/T1534—2024提出通用的功能要求、部级系统的功能要求、中继节点的功能要求等,综合确定规范了时钟同步周期指标;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配备及技术要求》(JT/T1402—2022)提出终端设备的功能要求;规范了整体系统从底层到顶层指挥调度和视频通信所需要满足的系统功能。
03、部级系统与中继节点通信
规范约束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和中继节点间通信的一般要求、通信保障、应急通信等内容,满足了部级系统和中继节点间通信、系统间隔离和保障的具体要求和指标。
04、中继节点与终端设备通信
规范了中继节点和终端设备间通信、系统间隔离和保障的具体要求和指标,提出一般要求、通信保障、应急通信等通信要求,满足了各种场景下的通信的要求。
05、通用安全
规范了网络安全等级要求、数字证书要求、信令 保护要求和数据完整性保护要求等。
来源 / 智慧运输与车联网
审核 / 池晓宏
编辑 / 张文思
发布于:北京市嘉正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